
互联网视听管理规定下的视频网站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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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就意味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延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市场准入,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而相关评论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主要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短缺、有关公共利益等行业,在这些领域设立行政许可,有利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加强事先防范,避免产生事后难以消除的后果,让非国有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不肯定产生如此后果。即使认为非国有企业有可能生产淫秽、反动的视听节目,但是,《行政许可法》也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再说,即使国有企业,我们能保证它们不会生产淫秽、危害国家安全的视听节目吗?两部委在确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市场准入的时候,是沿用传统广播电视的观念,认为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行业仍然属于一个具有强烈政治属性的行业。这是对以往规定的延续,这让大量诸多事实上已经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业务的企业进入灰色生存地带。对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视频网站,他们可能因为这个一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彻底退出这个行业,而且造成重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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